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46号

家园大秘书 发表于 2012-12-31 09:2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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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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