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讲师: 家园大秘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版权声明:本网站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图片等)著作权均归会计家园所有。未经授权许可,观众用户不得以任何载体或形式使用当前的内容。

0 条评论

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登录

授课教师

知识星球管理员

学员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