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

讲师: 家园大秘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5月19日

版权声明:本网站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图片等)著作权均归会计家园所有。未经授权许可,观众用户不得以任何载体或形式使用当前的内容。

0 条评论

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登录

授课教师

知识星球管理员

学员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