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对于每个财务人员来说都是大事,这不张会计又对着广告费犯愁了。这么多的广告费竟然要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怎么跟老板解释这个问题呢?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可是有比例要求的,往下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税〔2017〕41号,特殊规定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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