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园大秘书 发表于 2018-02-28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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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注意啦!201831日开始,又要有一批新政开始施行了哦!赶紧看看跟你有没有关系吧~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7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31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7103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

一、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二、  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三、  自税款所属期20183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四、  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310前(包括310日),将截至20182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五、  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228日前(包括2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  本公告自201831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4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1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现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公告自201831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112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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