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清理的收入,你还在计入“营业务外收入”吗?
固定资产清理的收入,你还在计入“营业务外收入”吗?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也就是说,2017年的所得税年报要按照这个新版填报,那么,这个与固定资产清理的收入,计入“营业务外收入”有什么关系呢?
下面详细说说。
从一张图片上的红框说起吧!
此图粗略看,100%的财务人都不陌生,但其中有一行(画红框的行),就是遭到财务人“吐槽”的点了。
以前,李会计遇到固定资产清理的业务这样处理:
第一步:将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
累计折旧 9900
贷:固定资产 10000
第二步:对外出售(此处忽略涉及的增值税)
借:现金 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
第三步:结转清理收入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
关键点来了:
变化后,第一、二步不变,第三步账务处理应调整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
贷:资产处置损益 200
凭什么这样说呢?
政策依据:财会[2017]30号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201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我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看以上描述,如果再有此类业务时,要变化一下处理的方式了哦!
资料参考:
1、财会【2017】13号、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0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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