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做好捐赠物资计价和捐赠票据开具

家园大秘书 发表于 2020-08-19 09:03
 企业捐赠可以税前扣除?还能省税?怎么操作呢?
会计家园

民办便函[2020]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督促指导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捐赠物资计价和捐赠票据开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财会﹝2020﹞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慈善组织接受物资捐赠时,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人未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或因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捐赠人就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达成一致。

  二、慈善组织接受的捐赠物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三、对于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的捐赠物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顺序确定公允价值。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物资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合理的计价方法,包括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等。

  六、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物资的有关凭据或公允价值以外币计量的,应当按照取得物资当日的市场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七、慈善组织接受物资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可以不开具,但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八、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慈善组织可以暂不开具捐赠票据,但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物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同时,慈善组织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收到捐赠物资的相关证明,证明中应当注明收到捐赠物资的名称、数量等内容。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物资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慈善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各地在捐赠物资计价和捐赠票据开具工作中遇到其他问题的,请及时向我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反映。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0日


对外捐赠如何达到节税?

举个例子

某企业2020年和2021年预计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

  共提出三套方案:

  第一套方案是2019年底直接捐给某贫困地区;

  第二套方案是2019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

  第三套方案是2019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2020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

     方案1:该企业2019年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100×25%)。

  方案2:该企业2019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万元(100×12%),超过12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2万元[(100-100×12%)×25%]。

  方案3: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19年和2020年的会计利润均为100万元,因此每年捐赠的1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12万元,均可在税前扣除。2019年和2020年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均为22.5万元[(100-10)×25%]。

  综上所述,该企业采取第三种方案最好,尽管都是对外捐赠20万元,但方案三与方案二相比可以节税2万元(8×25%),与方案一比较可节税5万元(20×25%)。

 并非所有捐赠均可以税前扣除,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那么,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文的相关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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