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货款时先开发票,小心被赖帐

讲师: 家园大秘书

未收到货款时先开发票,小心被赖帐

   

导读

在企业交易中,未发货未收货款先开发票是常见的现象,那么未发货未收货款先开发票可以吗?本文将举一个实例来向大家说明这个问题,具体内容请阅读全文。

今年4月初,王某在小张经营的小超市订购了价值1万8千余元的烟酒,小李按约定将烟酒送到王某家中。王某称烟酒是替单位订购的,需要拿发票到单位报销后才能付款。在王某再三要求下,小张提前为其开具了发票。

孰料,客户王某不但没有按约定付款,反而一纸诉状将小张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交货,并出示小张的发票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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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经法院调解,原告王某当庭向小张道歉,并立即支付货款。

那么未收货款先开发票可以嘛?

在日常生活中,购货方支付款项后,收款方才开具发票给购货方是常见的做法,但在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活动中,销售方先开具发票,购货方收到发票后再支付货款,也是非常常见的做法。孰不知,这种常见的做法,却隐藏着被赖账的风险。一些无赖公司,会以“已用现金支付货款,有发票为证”为由赖账。这些无赖公司的理论依据如下:

法律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按理说,在中国以票控税的环境下,发票的开具与货款的收取很多情况下是完全脱离的,即使无赖公司以“已支付货款,有发票为证”为由赖账,法院应予以驳回。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法院以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为依据,认为“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本案中被告持有原告开具的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原告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判决认定被告已以现金方式支付款项。正因为如此,我们日常经济往来中一定要注意此类风险。


风险防范

财务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就督促业务加上相应的条款,明确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做为收款证明。如果合同已签订,那么在开具发票时可由对方开具收到发票的收条,要特别注明“款项未收到”,或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



编辑:尹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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