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建筑业增值税的计算与账务处理~

讲师: 闵明超

案例解析|建筑业增值税的计算与账务处理~

最近接受许多小伙伴的私信,想要多了解一些建筑业的财税处理!应大家需求,下面就以一个案例给大家示范,企业遭遇施工项目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并存,异地项目预缴税款等疑难问题时,如何计算增值税及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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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广东省甲市M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本省乙市有一工程项目A,在本省丙市有一工程项目B,A、B项目均于2019年10月开工。2020年9月,该公司分别自A、B项目取得建筑工程价款5000万元、8000万元,同时支付A项目分包款2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8.25万元);支付B项目分包款3000万元(专票税额247.71万元),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1000万元(取得专票税额56.6万元)。M公司2020年7月采购建筑材料取得专票进项税额300万元,当月A项目领用了这批材料的1/3,余下部分全部用于B项目。


M公司对于A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对于B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式,月初无留抵税款,不考虑其他因素,M公司2020年9月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在甲地申报应纳税额。


解析


一、预缴税款

对于A项目,是简易计税,用含税销售额5000-2000分包款的差除以1+3%计算出不含税价乘以简易计税预征率3%,得出87.38万。


对B项目,是一般计税,预缴时用含税销售额5000减去1200万分包款后,除以1+9%,计算出不含税销售额,再乘以一般计税的预征率2%,得出91.74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A项目的应纳税额+B项目的应纳税额=A项目销项税额87.38(不得抵扣进项税额)+B项目销项税额7339.45*9%-分包款进项247.71-人工进项56.6-领用的建筑材料进项300*2/3=243.62万元。


参考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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