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离职员工的工资如何计算个税?

讲师: 家园大秘书

补发离职员工的工资如何计算个税?

假设案例

问题:张三2019年7月从数豆公司离职,离职时数豆公司还拖欠张三18年和2019年3月工资未发放,2020年7月数豆公司将拖欠工资支付给张三,请问数豆公司按哪个税目代扣代缴个税?可否将补发的工资分摊到以前所属月份?

首先:可否将补发的工资分摊到以前所属月份?

有人可能一上来就直接判定:“工资是收付实现制,按照实际发放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哪有什么分摊到以前月份的说法和做法。不管以前和现在都没有这个说法。”

分析税务问题,话不要说的太满。对于这种武断的说法(不管以前和现在),咱先看看以前相关部门的答疑,早些年这还真是个问题。

晋职后工资没补,补发后为何要算做当月收入集中扣税?这又不是当月额外收入,补的是工资啊领导,为什么不分开到拖欠各月分开计算?集中扣那得多扣多少啊?这不乱收税吗?单位要求分开,税务还不同意!

【税务局】第1次回复:

您好:可以将补发的工资分摊到以前所属月份,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请咨询个人所得税科。

这个官网的问题,是新个税之前存在的问题,但是不代表新个税法后就没有这些问题了(新个税实施后,跨年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当然提问者多少是存在一些情绪和抱怨的,所以一些有的没的,一股脑都说了。

有人肯定会说:“回答只是参考,再说也有回到错误的可能性,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管以前的问题了,就现在也不能存在将补发的工资分摊到以前所属月份的做法”,果真如此吗?话别说的这么绝对,尤其是税务问题,本文下面会谈到这个问题。

其次:数豆公司按照哪个税目代扣代缴个税?

对于这个问题,有的人会说:“这有什么思考的,不管离职还是在职都按照工资薪金个税税目,由公司代扣代缴个税”。有的人会说:“公司按照工资薪金个税税目代扣代缴个税,但是离职员工没有缴纳社保,税局会不会认为异常?不是现在网上都说工资要和社保要一致吗?”。

税务实案

河南易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尹海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日期:2020-04-26,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191民初1804号】

原告:河南易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尹海X

案件大白话:被告尹海X 2013年3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2019年2月2日正式离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置业顾问一职;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在职期间应得奖金为7万元,2019年3月17日以后,原告公司按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扣除劳动者20%个人所得税。被告认为原告公司不应按照劳务报酬个税税目代扣代缴个税,而应该按照工资薪金个税税目代扣代缴个税。

原告:称上述7万元奖金产生时间为2019年3月17日以后,此时被告已离职,应按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扣除劳动者20%个人所得税。

被告:对于20%的个税,系被告和原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发放的劳动报酬,但是原告却按照劳务关系进行了扣税,劳务报酬关系是双方没有签过劳动合同,且公司没有为员工交纳社保,与劳动关系是两个独立的关系,但实际上原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补发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在职期间应得奖金为7万元,应该按照工资薪金个税进行代扣代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上述7万元奖金的税金为70000×10%-2520=4480元。

法院:本院认为,该笔奖金系劳动者在职期间即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应得奖金,虽然该笔奖金迟延发放,但应当按照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扣除相应个人所得税。

分析:

在以上案件中,公司为啥按照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个税?公司会计可能的想法是,认为员工离职了(2019年2月2日正式离职),根据个税扣税方式(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而补发员工工资在2019年3月之后,所以其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也有可能认为如果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但是离职员工没有社保,会引起社保和工资不一致。所以从风险考虑,则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有人肯定说:“公司2019年3月之后,发放的工资属于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在职期间应得的,所以根据实际发生原则,应该按照工资薪金税目代扣代缴个税”。这种分析认为实际发生,就是权责发生制。但是这种理解是有问题的,如果非要用权责发生制或者收付实现制来理解的话,工资薪金应该是用收付实现制理解更合理。

当然也不排除公司与离职员工闹翻,公司为了体现最后的一点自以为是的“权利”,可能认为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让离职员工多缴纳一些税。实际上在新个税下,采用综合所得模式下,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一定限定条件里(如不跨年等因素),不存在多交或者少交的问题。同时如果公司真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则同时需要考虑增值税问题,以及相应的发票问题。

如果公司从离职员工的利益考虑(离职员工从其全年所得综合考虑),可以按照工资薪金(全年一次性奖金)代扣代缴个税,或根据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来进行处理。也存在一定空间,但是公司需要考虑各种存在的税务风险。

但是有的时候公司代扣代缴离职员工工资个税,会发生离职员工认为:用工关系已解除,公司不是纳税扣缴义务人,无权再为离职员工代扣代缴税款。

会有这种情况吗?我们在下面这个裁判案件中来看看。

胡建伟与福格申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日期:2020-03-10,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沪02执复181号】

原告:自2016年2月1日起,福格申公司与胡建伟之间的用工关系已解除,福格申公司不是纳税扣缴义务人,无权再为胡建伟代扣代缴税款。

福格申公司因拖欠胡建伟劳动报酬一次性支付两个年度的年终奖差额,但福格申公司在纳税申报时未向税务机关说明2019年4月向胡建伟发放的110多万元是2014年、2015年两个年度的年终奖,导致该笔奖金按照2019年当年度的一次性收入申报,增加了胡建伟的税金负担,严重损害了胡建伟的合法权益。

法院:本案中,法院判决福格申公司应当给付胡建伟的年终奖作为胡建伟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福格申公司作为支付该笔所得的单位,有义务为胡建伟扣缴该笔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分析:

本案中,虽然福格申公司应当支付胡建伟的是2014年的年终奖差额和2015年的年终奖,但因上述年终奖系2019年4月一次性补发,故福格申公司将其计入2019年4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次预扣预缴并无不当。

但是此案件中,法院对于2014年的年终奖差额和2015年的年终奖,可否按照2014年和2015年分别计算年终奖个税,没有给出答案。裁判文书中写到:“福格申公司在劳动合同纠纷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与胡建伟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所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应当审查处理的范围,当事人之间的税务纠纷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但是下文我会提到可能的解决方案。

三:补发工资个税答疑

那么回到开篇提到的问题,补发员工之前工资,到底如何计算个税呢?除了大家都知道的收付实现制外,还有没有统一的答案?我们看几个税局答疑。

问:您好,我想咨询下江苏省有没有补发工资的相关规定?该如何缴税(江苏省税务局 2019-03-01)

答复:您好!不管工资会计上做在哪个月,在实际发放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欠了员工一年的工资,因没发工资,公司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现在公司拟发2019年部分工资,请问应怎样申报个人所得税?(厦门市税务局 2020-05-15)

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补发工资是指扣缴单位因劳动争议等特殊原因,经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若是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需更正之前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若不属于,则按正常月薪申报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填写发放工资的当月,在发放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问:7月份补发了我19年半年的工资,在计算个税时补发的工资应该计算进去么?计算进去则导致我的个税偏高(河北省税务局  2020-07-09)

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改革常见问题汇总(一)》规定:40.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如何区分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分析:

通过以上答疑,我们可以看到基本口径是:不管工资会计上做在哪个月,在实际发放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同时在厦门税局答疑中,我们也看到了不同的分析(若是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需更正之前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若不属于,则按正常月薪申报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年度内补发工资,站在整年看,对纳税人没有影响。但是如果发生跨年时,问题就出现了。

在本文第二点案件分析中,我在案件(胡建伟与福格申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留了一个问题。如果以厦门税务的口径来分析,纳税人似乎可以拿着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把2014年的年终奖差额和2015年的年终奖进行追溯,进行纳税申报调整。

最后我们对补发员工工资应该如何计算个税,进行图表总结。注意以下表格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政策、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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